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3587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洛江区马甲赖拉治珠宝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停止对原告第 5902654、10618027号“歌莉娅”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淘宝店铺上使用“歌莉娅”文字标识及品牌名义销售服装,下架该产品链接,并销毁库存侵权服装产品;2.判令被告二立即协助下架、删除被告一淘宝店铺处含有“歌莉娅’文字的服装商品链接;3、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承担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0万元;4、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