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3653号原告泉州市洛江区河市大工匠渔具厂与被告上海谣弛渔具有限公司、邢春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谣弛渔具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1708元及以71708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邢春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河市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