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与被告肖弼坤、王美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883.21元、利息529.25元、罚息80.43元及自2025年7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3、判决原告有权就上述第1、2项所列全部款项以被告一、被告二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诉讼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