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鉴定检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证据材料、鉴定检材,逾期则视为送达。并于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提交,视为放弃质证等诉讼权利。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