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何国先诉被告曹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181民初87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能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国先借款本金270318.26元及利息(该利息按年利率12.4%从2025年7月3日起计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何国先承担案件受理费445.22元(已预交),由被告曹能芳承担案件受理费5354.78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