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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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郭荣彬

本院受理原告尤秀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5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尤秀妹与郭荣彬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尤秀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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