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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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明芳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告郑明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闽0525民初302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郑明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借款本金19574.08元及其自2022年8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计付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郑明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因本案所支出的公告费400元。案件受理费1032元,由郑明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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