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湖南琪蒂鞋业有限公司、陈帝驼(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99****2013)

原告李炳雄与被告湖南琪蒂鞋业有限公司、陈帝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82民初1382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湖南琪蒂鞋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2805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帝驼对被告湖南琪蒂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陈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9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