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晋江市凯迅鞋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中林、杨中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82民初140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人民币11841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人民币118410元为基数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陈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