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华前与被告泉州市路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张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82民初1495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晋江市崇德路38号)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