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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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佳佳

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8021号原告王琰杰诉周佳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的投资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周佳佳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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