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恒之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精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恒之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273635.15元及利息3382.81(利息以273635.1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暂计算至2024年5月8日,后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277017.96元;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月10月27下午15时整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