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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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远巨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金马装饰材料总汇与张远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6381号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远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金马装饰材料总汇支付货款4,07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07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并加计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金马装饰材料总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张远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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