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5117号原告冯诗胜诉被告张华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2195元及对应利息(按照银行间借款基准利率LPR自起诉日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张华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