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怡山与被告金怀张与第三人六安市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055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赔偿款3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9日起按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LPR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安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