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青阳兴辰星电脑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子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江市子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青阳兴辰星电脑经营部申请追加第三人厦门子商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高爱春、林银行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82执3364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通知书及相关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