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丰泽区华夏食杂经营部与被告吕青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74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吕青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丰泽区华夏食杂经营部货款9557元及该款自2025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6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丰泽区华夏食杂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