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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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龙岩市恒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焕河与被告陈强、范星平、林仁健、第三人龙岩市恒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一、判令被告一陈强在999900元本息范围内(利息计算方式:1、以999900元为本金自2005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以9999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二范星平在256万元本息范围内(利息计算方式:1、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05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96万元为本金自2006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以256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三林仁健在2040000元本息范围内(利息计算方式为:1、以2040000元为本金自2006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以204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第三人龙岩市恒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岩执行字第53号案件的全部债务【本金819141.98元及利息(含利息及加倍迟延履行利息,截至2025年6月11日利息1800883.64元、迟延履行金588451.12元,本息合计3208476.75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判令被告一陈强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二范星平60万元本息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被告二范星平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陈强、被告三林仁健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被告三林仁健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二范星平194万元本息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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