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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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锦阳

本院受理原告唐学阳与被告林锦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总计20000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元为基数,以逾期还款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为标准,自2022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以逾期还款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为标准,自2022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1日为2243.3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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