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福州天航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丽虹与被告福州天航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3月起至2025年5月的工资款8300.16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5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该工资款逾期利息,截止至2025年7月11日,暂计利息32.51元;三、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8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