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俞思金与被告福州天航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福州天航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俞思金支付自2025年3月起至2025年5月的工资款5590元,2.判决福州天航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俞思金支付自2025年5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该工资款逾期利息,截止至2025年7月11日,暂计利息21.89元;3.请求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福州天航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