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晨永与被告福州天航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福州天航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陈晨永支付自2025年3月起至2025年5月的工资款8371.4元;2.判决福州天航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陈晨永支付加付赔偿金8371.4元;3.判决福州天航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陈晨永支付经济补偿金4300元;4.判决陈晨永与福州天航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7日终止劳动关系)、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