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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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女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告陈女声、周振南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0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女声、周振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继承张本贵遗产实际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张本贵应当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偿还的借款本金61948.95元及支付利息2508.63元(该利息暂算至2024年8月2日,之后按《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有权对张本贵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民主南路755号(南郡首府)8幢17层117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5526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陈女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公告费200元及后续公告费(凭发票支付);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负担115元,由陈女声、周振南在继承被继承人张本贵遗产范围内负担1427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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