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子亮与被告浦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72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浦正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子亮借款本金9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98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0%计算)。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浦正国负担,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