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叶美芳与被告杨志涛、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922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执行义务告知书、债务人诚信履行告知书、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典型案例,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杨志涛与王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叶美芳借款本金102295.37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6838.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自2023年11月26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5456.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自2023年11月7日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叶美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6元,由叶美芳承担600元,杨志涛与王玉负担26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在线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