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卓泰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泰公司)与被告陈志愿、吉小惠、陈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陈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市卓泰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41,520元,及支付以141,52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5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陈志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800,000元范围内、吉小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00,000元范围内对陈申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案件受理费3,174元,由陈申负担1,587元,由陈志愿负担1270元、由吉小惠负担317元;公告费400元,由陈志愿、吉小惠、陈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