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6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滨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