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24民初2414号原告闽清县三港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亿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闽清县三港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闽清县三港溪水利发电有限公司水电资产承包经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补偿电价款1202897.5元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