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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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顺兰

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4321号原告张广彪与被告刘顺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260元并支付利息(以80,2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25年6月1日起计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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