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4430号原告贺亮诉被告陈晓雨、宋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36289.86元(暂计算至2024年5月17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利息为800000*1%*2=16000元,2024年3月至2024年4月30日利息为800000元*13.8%77天/365天=23289.86元;扣除已偿还3000元,欠付36289.86元);后续利息自2024年5月18日起以800000元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陈晓雨、宋迪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