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7186号原告陈国栋诉丁诚柱、张俊豪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双方向原告当面致歉。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售文付医药费,营养费,疤痕修复费,误工费,费,精神损害费,等共8000元。三、本案诉讼费及所有与本案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丁诚柱、张俊豪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