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603民初2359号原告黄志强与被告福建省壹陆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孙旭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