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淑兰与被告泉州市然晨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李淑兰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银锋立即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利息损失50480元(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应付款项当期LPR4.8%计算,自2019年11月2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暂计截至2025年1月31日,利息暂计5048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2025年10月14日)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东湖法庭。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