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林庆华

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4606号原告福建宝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庆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购房款人民币50240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欠付的购房款5024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30日为14419元);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诉讼支出的一审律师代理费2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7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