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泰(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57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中泰(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未付货款481515.75元向中天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天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向中泰(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481515.75元;二、驳回中泰(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