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南通通威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盛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第一次庭审后向本院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补充的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