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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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罗建珠

本院受理(2024)闽0703民初2598号原告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建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罗建珠于2020年3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2001215)于2024年12月26日解除;二、罗建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代偿款计算至2024年4月23日为8389.24元,之后的款项以银行实际扣款金额为准););三、罗建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04577.4元;四、罗建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五、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扣除上述第二、三、四项判项中的代偿款(以银行实际扣款金额为准)、违约金、律师费后退还罗建珠剩余购房款;六、驳回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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