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清泉与被告张全兴、张霜梅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黄清泉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1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之日(即2022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14日为142800元】;二、判令被告二张霜梅对被告一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025年10月14号)15时30分(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东湖法庭。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