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3民初894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薛顺荣、张国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垫付的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08353.4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计至)2025年6月30日的利息为人民币28808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本案受理后,因用其他程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法院依职权调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四十五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