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24民初2349号原告成金生与被告王世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金生诉请主要内容为:1.判令王世钟支付成金生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631元(自2012年1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为12951.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10日利息为7679.19元);2.判令王世钟支付成金生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的费用3000元(详见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坂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