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晋江市聚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宇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万会阁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聚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晋江市聚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泉州市宇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金翅膀》美术作品(作品登记号:闽作登字-2023-F-01027085号)著作权的行为;二、晋江市聚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泉州市宇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三、泉州万会阁贸易有限公司对晋江市聚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赔偿款中的8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泉州市宇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7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