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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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樊恒荣

本院受理崔凯凯与被告樊恒荣,袁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5)皖0191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凯凯借款本金13815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94元(暂计至2024年5月30日,以1381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标准2024年6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崔凯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元,保全费1360元,合计5020元,由原告崔凯凯负担538元,被告袁立洋负担4482元(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由原告崔凯凯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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