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铃、常福利、王士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三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彭铃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9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彭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131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彭玲负担(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彭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其应负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常福利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常福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855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常福利负担(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常福利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其应负担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常福利负担,凭票据据实结算。现依法向王士富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9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士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9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士富负担(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意,被告王士富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其应负担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王士富负担,凭票据据实结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