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5824号原告合肥豪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常永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常永凯立即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物业费5662元及滞纳金2000元,合计866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被告常永凯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