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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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赵云

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4187号原告李立平诉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共计4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270041.28元(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2月26日为168959.39元。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2月26日为101081.89元。);(以上二项暂合计670041.2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赵云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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