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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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徽金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明胜、王金柱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高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明胜、王金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921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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