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尤溪县建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尤溪县建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林盛兴、郑秀娟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所欠的各项物业服务等费用合计 3706元;2.判令林盛兴、郑秀娟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