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许文光与被告陈春莺、韦淑怡、郭官、第三人福州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陈春莺、韦淑怡、郭官共同向许文光支付中介费用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陈春莺、韦淑怡、郭官共同承担】、原告证据材料、被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