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慧琴与被告石宏琪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离婚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张慧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许张慧琴与石宏琪离婚;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石宏琪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