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民终4045号上诉人陈少雄与被上诉人泉州玉松织带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查丽娜、泉州市森富达包袋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民终4045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6